在新冠疫情背景下,旅客以出现疫情为由主张退费,旅行社是否应当配合,成为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。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,通常基于合同约定、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进行裁量。
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,或旅行目的地因疫情被列为中高风险地区,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旅客有权依据《旅游法》第六十七条主张解除合同,旅行社应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,将余款退还给旅客。例如,某地爆发疫情后政府发布旅行限制,旅行社即应配合办理退费。
如果疫情仅为旅客单方面担忧,而旅行目的地未受实质影响,合同仍可履行,则旅客单方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约,旅行社无需全额退款,但可协商部分退费或改期。例如,旅客因担心感染而取消行程,但目的地疫情平稳且无政策限制,旅行社可不承担主要退费责任。
旅行社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,及时向旅客说明疫情相关风险及退改政策,避免争议升级。若旅行社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或拒不配合合理退费,可能被法院判定承担相应责任。
旅行社是否应当配合退费,关键在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,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。建议双方加强沟通,依法依规处理,以维护自身权益并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。